7月17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表示演员安以轩名誉权纠纷案再度胜诉:“被告刘某因发布诽谤安以轩的文章,被判构成对安以轩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其个人社交平台主页置顶位置持续72小时向安以轩公开致歉,并赔偿安以轩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共计人民币60000元。
据悉,2018年6月8月,刘某某在个人社交账号中发布了一篇涉及诽谤安以轩女士“出轨”“被捉奸”等内容的文章。此造谣内容侵犯了安以轩女士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但在2018年7月17日律师事务所将案件播报公开发布后,被告刘某仍未及时删除涉案侵权文章,给安以轩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安以轩方将其再次诉至法院,该案在2019年7月17日再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