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1日,程某与其女性朋友吴某在崇州市下南街吃午餐,席间因为买单问题产生争执。吴某在抢着买单后,要强的程某认为,自己作为男性被一名女性抢着买单伤及了自身颜面,二人在一番争执后不欢而散。
当日22时许,程某在大邑县饮酒后被朋友送回崇州家中。途中,程某多次打电话给吴某想理论此事,但吴某却始终没有接电话。越想越感觉心理不平衡的程某,全然不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常识,独自驾车(后经检测,程某每一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已另案处置)来到吴某居住的崇州市蜀南东路某小区停车场,找到其停放在车位上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先后用手及自己车辆后备箱里的扳手对着吴某的汽车乱砸一气,随后被闻声而来的小区报案人员制止并报警,而后被民警挡获。
经鉴定,吴某汽车后侧两个大灯、前右侧大灯、右侧倒车镜及多处漆面打坏,车辆损失价值共计52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