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3日,19岁的男孩和亲生父母在孟庄镇派出所相见。其养父告诉新京报记者,孩子是当年在村子一座桥底捡的。
孩子归来,给5名涉案人员新的希望。此前,他们均以“拐卖儿童罪”获刑,除一人被判6年有期徒刑外,其余四人均被判处10年。5人曾向临沂市中院申诉但被驳回。此次,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提出当年认罪是遭刑讯逼供,从未参与这起拐卖儿童案,请求再审。但最高法并未接收材料,按照流程,他们需先前往山东省高院申诉。
据此前《大白新闻》报道,蒙阴县检察院原检察官张某表示,当年李步尧被关押在蒙阴县看守所期间,曾向她反映被刑讯逼供一事,她看到李的后背有多处伤口痊愈后留下的黑斑块,手腕处有条状疤痕。张某表示,李手腕的伤痕多半是铐手铐留下的勒痕。
2019年7月8日,新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兰陵县公安局,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5个月大的男婴被抢“捂死,烧了”
2001年3月7日夜里12时许,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现兰陵县)磨山镇周庄村,巩学娟带着孩子在家中休息。巩学娟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她听见门被踹开的声音,随即闯进三名男子,其中两人蒙面。对方拿着铁棍和刀殴打丈夫周自管,后一名蒙面男子抓住她的头发,将她拉进厕所。
三四分钟后,巩学娟听见门外发动摩托车的声音,再进屋,发现丈夫周自管满脸是血昏躺在床,孩子却已经不见了。鉴定报告显示:周自管头皮裂伤;左眼睑裂伤,眶骨粉碎性骨折,背部刀刺伤致肺破裂血气胸并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其背部伤为重伤。
“事发是夜里,两个歹徒蒙着面,丈夫当时就昏过去,没看清歹徒。”巩学娟向记者描述。
报案后,周家大哥周自展随即向警方提出,磨山镇男子李步尧与周家有过积怨,怀疑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判决书显示,李步尧承认两家的矛盾:1997年一天,俺对象被周自展的手扶拖拉机给撞倒了,我和周发生争吵,后周自展和周自管带人上我岳父家吵仗,被人拉开。又过了几天,我和俺对象在黄埔寺一家羊肉汤馆,遇见周自管和他对象,我和他吵了,我踢了周自管一脚,后周自管带了十来个人到我岳父家打我,被我岳父砍了一铡刀,因此我和周自管结下了仇恨。
李步尧向新京报记者提到,他当年确实与周自管发生过肢体冲突,但仅限于此,且是在“抢婴事件”4年前发生的,“我和他(周自管)打架那会儿,(他的)孩子都没出生呢。”
案发次日,李步尧被警方带走调查。他称当晚和妻子、孩子在家睡觉,没有作案时间,后被警方释放。
周家对这样的结果感到诧异,曾多次前往当地警方询问。2001年9月8日,案发6个月后,李步尧再次被抓,此次他承认与他人预谋拐走周家男婴的情况。
判决文书显示,李步尧对警方称,因他与周庄的周姓三兄弟有矛盾,找到作案同伙冯作力,“听说周三(周自管)刚生了个男孩,你去放他的喜(当地方言,指占小便宜)。”当天晚上,对方打电话告诉他,“你说的事办完了,比放喜还好。”
关于被抢男孩去向,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李步尧向警方称:冯作力伙同他人抢走孩子后放在车里,见到他时孩子一直哭,冯作力拿条褯子(尿布)把小孩的嘴捂上。开车途中,他们发现孩子被闷死。于是两人找到一处果园沟底,浇油点火,将尸体烧毁后,把灰撒在西边一处水库里。
5人因拐卖儿童罪获刑
事实上,在距离周庄村2小时车程外的枣庄市孟庄镇,李步尧称抢走并“捂死”的男孩,已经改名李华明(化名),成为一户农家的儿子,家里有三个姐姐,自小备受宠爱。
李华明的养父向新京报记者提及此事时,表示孩子是他当年在村子一处桥底拾来的,当时孩子有包裹裹着,旁边还放着一个奶瓶,全身发紫。他们家多有学医,当时发现孩子发高烧,头顶有一个大包,并且有肛漏的疾病,花了很长时间才彻底治愈,“因为家里学医的,才敢捡回来,一般人都不敢捡。”
2001年9月,在李步尧被刑拘后,根据其指认,警方分别抓捕其作案同伙冯作力、曹永富、张晓东、王强四人。次年,苍山县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尽管李步尧对警方称被抢男孩子“捂死,烧了”,但周家一直坚信,孩子还活在世上,并一直未停止寻找,曾伪装成乞丐挨家挨户敲门,也曾张贴过上万份寻子启事。
法院审理认为,李步尧和周自管存在矛盾,后李步尧和冯作力等四人(其中王强取保候审期间外逃)预谋拐卖周自管的男婴。案发当晚,五人驾车持铁棍、尖刀等窜至周自管家中,将周自管打致重伤后,把五个月的男婴抢走。
2002年12月17日,苍山县(现兰陵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步尧等四人有期徒刑10年。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宣判7天后,周家在当地的《齐鲁晚报》上刊登寻子信息。报道显示:周自展悬赏5万寻找被抢男婴的信息。他为了找回侄儿,多次求助公安机关寻找孩子的下落。
报道中提及,该报记者和当时苍山县公安局褚局长取得联系。褚局长答复,目前审讯暂无进展,但他们为寻找小栋梁(被抢男孩)专门组织了一个专案组,并加大突审力度,力争在中断的线索上找到突破口。
与此同时,李步尧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2003年6月1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案件经重审后,苍山县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四人再次上诉。2003年11月25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年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的第五名被告人王强落网,苍山县法院认定其在作案过程中,仅是驾驶车辆,并未进入现场,其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庭上,王强称其遭到刑讯,才承认抢孩子一事。但法院认为,根据王强向警方交代其驾车行驶路线,及与同案人作案后,在车内吃点心的细小情节,证实抢孩子一事为真。且同案人曹永富已证实点心的来源,是在张晓东的姐姐家中取得,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强上诉后,2008年11月25日,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