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上流传一则北京南四环两车追尾事故的视频,视频里一辆SUV严重追尾铲车。铲车司机一直在打电话报警,而后SUV车辆逐渐冒起浓烟发生燃烧,但是铲车司机并未进行施救,有路人在旁边说“你看看车里有人,赶紧的,你先把人弄出来”。最后几位路人尝试用灭火器扑救,但由于火势过大,无法扑灭。
据@北京交警2019年7月18日晚通报称,7月16日3时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
@北京交警称,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对于此次事故的详细情况,此前界面新闻联系北京交警朝阳支队事故科获悉,交警部门正在对此事故责任进行相关鉴定,事故情况仍在调查。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过失犯罪的表现分为两种:第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付建表示,司机在取得驾照的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先救人还是先报案是有培训的,也就是说先救人应该是明知的。该起案件中,铲车司机选择站在路边打电话而不救人,属于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结果最后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事故也引发了大众对“司机为何先报警不救人”的争议。付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付建认为,事故发生时到底应该“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交通事故,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时候,第一步肯定是要救人,生命高于一切。除有生命危险的事情之外,在其他纠纷不能调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报警处理。遇到事情要先进行判断,救人还是报警,顺序一定不能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