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溪法院审结该案,以被告人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9年2月1日晚,付某携带一把猎枪与同案人刘某及被害人刘某某一同到万龙山乡附近的山林中打猎。次日凌晨2时许,付某误将刘某某当成兔子猎杀,致使刘某某头部中枪。当天早上7时许,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枪弹伤贯穿脑组织致颅脑损伤死亡。
早在两年前,冯某将在付某家中串门时借来玩的猎枪借给夏某(均另案处理),并告知该枪系付某所有,夏某非法持有该猎枪直至案发。经鉴定,这两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误伤被害人刘某某后对其积极救治,并于案发后通过亲属与同案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