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晓康接到学校通知,需到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于是,从1月18日起,段晓康开始连续加班。
1月21日,因学校没有食堂,为了完成任务,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以便吃完饭后继续工作。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送稷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段晓康死亡后,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稷山县人社局先后四次作出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