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牧野向法院诉称,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其所著小说改编而成,但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的范围,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涉案电影未给张牧野署名,还侵害了其署名权。
于是,张牧野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片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导演陆川四被告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page]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简单依据作者表达意愿这一主观标准来判断,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牧野的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故仅支持了原告关于署名权被侵害的诉讼请求。
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无“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在获得对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所作改动不应曲解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本案中,涉案电影将主要人物胡八一及Shirley杨分别设定为羿王子后裔及具有异能的鬼族后人,并将涉案小说从普通人类摸金校尉利用风水玄学探险的故事,改为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与鬼族人和怪兽战斗的故事。上述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歪曲、篡改。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知产法院终审判令四被告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