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偷狗的黄杰(以下均为化名)被捆绑起来,竹条子一下一下打在黄杰身上,众多村民动了手。
事情很快发生转折,黄杰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被确认死亡,8名动手的村民前往派出所投案,但村民代强选择了逃走,直到一年后才被抓获。
近日,怀化溆浦法院公开了一份判决书,法院鼓励了村民代强的见义勇为行为,但认为他的后续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代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6年,此前其他8人也受到了法律惩处。
打死偷狗贼后8人投案
2017年10月3日5时许,为筹集吸毒资金,黄杰携带了1把弓弩和10个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镖,伙同毒友驾驶摩托车来到溆浦县桥江镇新田村实施盗窃。
当黄杰使用弓弩射中一只狗时,被村民发现后,黄杰和毒友立即驾驶摩托车往桥江镇楠竹坑村逃离。
有人给楠竹坑村支书代浩打电话,要他帮忙抓贼。当黄杰二人经过代浩家附近时,被代浩等人抓住,他的毒友则弃车逃走。代强等几十人得知有偷狗的小偷被抓,先后赶到了代浩的老房子。
抓到黄杰之后,他们并没有立即报警,而是自己“审”了起来。黄杰被人用绳子捆绑,被多人殴打。之后,黄杰又被带到代浩老房子下面废弃金矿的木棚子内,代强等人将黄杰双手用绳子捆绑在木棚横梁上,包括代强在内,多名村民先后持竹条子对黄杰的四肢、身躯多处实施殴打,之后黄杰被转移到不远处的空坪处。
当日上午10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并将黄杰带上警车送往医院抢救。怀化济民医院的120救护人员在途中与警车相遇,经检查,发现黄杰已经死亡。经鉴定,黄杰系大面积软组织机械性损伤致创作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当天,代浩等8名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此后,代浩等8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黄杰家属损失费83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但直到2018年8月7日,也就是案发一年后,代强才被公安民警抓获。
肯定“见义勇为”但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时,代强的辩护人提出,代强主观上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足以造成受害人轻伤或重伤的行为,只属于一般性的殴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法院认为,代强和其他共同作案人等众多参与者先后持竹条子对被害人实施了长时间的殴打,代强的伤害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属多因一果。
代强和其他共同作案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具有希望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但具有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态,应认定为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
因此,被告人代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代强被抓获归案之前,代浩等8人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溆浦法院判处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代浩等8人的判决书和代强的判决书里,溆浦法院都对他们的“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了肯定。
两份判决书里都有这样的表述:本案是一起在见义勇为抓小偷过程中,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报警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出于共愤而实施殴打行为,最后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除被告人代强和已判刑的8名共同作案人之外,还有众多其他村民也实施了殴打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行为具有群体性。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但后续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从本案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殴打的部位及案发的起因来看,主观恶性较轻,在量刑上应予酌情考虑从轻。
解读:
湖南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见义勇为是指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本案中,村民制止偷狗的人行为当然为了保护村民的集体利益,属于见义勇为。但村民将偷狗的人围殴致死的行为已经超过见义勇为的范畴,就偷狗人的生命权与所盗窃的狗的价值来说,明显生命权益更加重要,且盗窃狗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公民侵犯财产性权利,因此见义勇为所实施的行为限度要与所侵害的权益相当,或者说不能明显超过所侵害权益。
本案中其他的村民,在民事上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认为,见义勇为一般情况按法律来说是对正在实施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非常危急的)的犯罪有一个反抗的权利,对于偷狗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偷狗贼放弃了反抗,被控制住了还对他进行伤害致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见义勇为。
是否追究其他村民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公安方面的调查取证,法律理论来说所有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考虑实际调查取证的问题,参与的程度,打人的严重程度,没有证据是没有办法去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