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于1989年3月1日施行,先后于1998年、2004年和2014年进行过三次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于2002年10月1日施行,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订。通过此次修订,两《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修订后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共八章60条,对立法宗旨、保护原则、洱海流域空间管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作了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将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并对各级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作了规定;进一步明晰了自治州、大理市和洱源县、流域各乡镇的保护管理职责,新增了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职能职责的规定。
对整个洱海流域保护管理涉及的规划管控、基础设施建设、转型发展、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垃圾污水处理、水环境监测、科学研究等作了梳理规范;对洱海湖区渔业捕捞、码头、游船及相关活动管理作了修订,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规范。修订后的《条例》中明确了法律责任: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共五章35条,根据有关上位法和国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相关要求,对立法宗旨、保护管理原则作了修订;专设了保护管理职责一章,明确了各级各相关县市和部门的职责;对保护管理范围和对象作了更为科学准确的界定,进一步细化了保护管理措施,对相关禁止行为作了修订,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规范。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洱海是大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苍山是世界地质公园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次修订,两《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将为洱海、苍山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完善、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