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东旗下网银在线收到2943万元巨额罚单,这一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作出。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官网,日前,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被罚2943.26万元,或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出的最大罚单。
天眼查信息显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全资股东由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法定代表人张雱。公开信息显示,网银在线创始人为赵国栋,2012年京东收购网银在线布局支付业务。
而根据公司的官网介绍显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京东集团全资子公司,2011年5月3日首批获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2014年获得国家外管局颁发的”跨境支付牌照“。产品包括京东支付、网关支付、代付、跨境支付、POS支付、但用途预付卡等。
目前,我国的电子支付服务领域发展得越来越强,除了微信支付、支付宝,各类的网银支付也变得十分便捷。那么,此番京东旗下网银在线为什么会收到如此高额的罚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单显示,网银在线的违法行为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 汇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 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 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 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网银在线此次收到监管罚单,北京外汇管理部19日披露的罚单(京汇罚〔2019〕86号)显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因在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超限额购付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北京外汇管理部处罚拉卡拉83.87万元。不过,这一处罚金额远小于网银在线的罚单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