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主页 | 保存桌面 | 手机版 | 二维码
普通会员

五六之窗信息网

信息共享 分享 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 东禁止报复性涨价 合理原因涨价并不禁止
东禁止报复性涨价 合理原因涨价并不禁止
发布时间:2020-04-16 01:22:17        浏览次数:476        返回列表
 近日,多家知名餐饮企业涨价的消息引发群众强烈反映,疫情冲击下的餐饮企业在复产后“抱团取暖”、“报复性涨价”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

山东禁止报复性涨价。记者从山东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山东省近期发布了《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避免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触及《反垄断法》的红线。

合理原因涨价并不禁止 行业协同涨价则违规

针对餐饮企业的涨价行为,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局一级调研员李军在会上表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因合理原因采取涨价措施。

但是,如果市场内的大部分同业经营者共同达成了协同涨价的协议,使得相关市场的同业竞争被限制,消费者无法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时,这种行为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统一价格”、“划分市场”等行为均涉垄断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有针对性地指出,同行业企业在“抱团取暖”过程中容易出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统一价格”、“划分市场”等行为都涉嫌垄断。

由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垄断破坏力更大

《指引》中还列举了典型案例,指出行业协会实施的垄断行为对业内经营者的竞争损害力度更强、破坏范围更广。

李军提到,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内经营者的利益代表,为经营者提供咨询、沟通、协调等社会服务。

但部分行业协会打着“组织会员自律”的旗号,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这样的行为就触碰了《反垄断法》的红线,涉嫌构成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应注意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高对反垄断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在复工复产过程中由于行为不当,触及《反垄断法》的红线。

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登记信息。


本文地址:http://56zc.shop.ffsy56.com/news/itemid-73093.shtml
相关新闻